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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淺談強暴文化】--讀輔大巫同學性侵案相關資料有感

很久沒寫這種又臭又長的認真文了,但看著網路上日漸增長的強暴文化,我想藉由此文,喚起(不敢說是社會大眾但至少是)親朋網友的性自主意識。

每次性侵案發生的時候,我們都會在網路媒體上看到大量檢討被害人的言論,例如:這個女生是否穿著暴露?這個女生為何深夜落單(或與異性同行)?這個女生是否行為不檢點?這個女生有沒有反抗?這個女生為何沒有第一時間報案?甚至不乏「價錢沒談攏?」、「喝醉被撿屍活該。」這種明顯沒有同理心、除了造成被害者二度傷害以外沒有任何價值的言論出現。

如果有人反對檢討被害人,這些檢討者就會以「沒戴安全帽被撞傷」、「酒駕本就高風險」來護航,認為自己的言論是合理的,意在提醒普羅大眾避免受傷,而非指責被害人,更非認同加害人。

但要知道的是,這些檢討者提出的護航往往都是不法對不法、因此兩造皆有責的論述。可是在性侵案裡,往往都是合法行為遭受不法對待,根本不能以酒駕等閒論之。

性侵這種事,如果要以交通行為譬喻,應該是這樣子的:
在一個十字路口,你騎著機車綠燈直行,卻被超速闖紅燈的汽車攔腰撞上,導致你右肢粉碎性骨折、半身不遂。

然後當你躺在醫院全身插管,除了要面對肇事者跟警察撒謊說:是你闖紅燈、是你超速。(是你主動、是你勾引他。)

還有一堆人親朋網友問你:
為什麼你要騎經那個車禍率高的路口?(為什麼你要去強暴率高的夜店?)
騎車本來就很危險,你怎麼不開車?(喝酒本來就很危險,你怎麼不攜伴?)
你有沒有落實防禦性駕駛、做好停看聽?(你有沒有保護好自己、遠離所有異性?)
你怎麼沒裝行車紀錄器?(你怎麼沒錄音錄影保存證據?)
騎車肉包鐵,被撞傷難免。(女生要喝醉,被撿屍難免。)

以上,如果你是當事人,會不會想吐血?

在路上騎車,是所有成年人的權利;綠燈直行,也是合法的駕駛行為。可是有天你被撞了,除了被肇事者誣陷,還要被眾人檢討,說你不夠小心、不夠保護自己,是你活該?這甚麼道理?

同理,聚餐喝酒,是所有成年人的權利。即便喝醉,只要你沒有發酒瘋傷害別人,都是合法的娛樂行為。為什麼有天你被性侵了,除了被肇事者誣陷,還要被眾人檢討,說你不夠小心、不夠保護自己,是你活該?這甚麼道理?

我們應該檢討的,從來都不是被害人的合法行為,而是加害人的違法行為。還有--群眾慣性檢討被害人,認為被害人的行為有瑕疵,因此被侵害難免的觀念--這種認同加害人、幫加害人脫罪的強暴文化。

性自主這種事,無關性別,從來就是「如果我不想,你就不能逼我」。即使當事人穿得多暴露、喝了多少酒、行為多放浪,他不想性交,就不該有人對他強制性交。

知名律師呂秋遠在李宗瑞案發生時曾寫道:我有脫光的權利,你有不性侵我的義務

這並不是不可能的幻想、無法實現的烏托邦。而是人民守法、性別平等的文明社會本該達成的目標。

看到這裡可能有人會疑惑,這關性別平等甚麼事?作者能否不要偷渡性別意識、亂開戰場?

好,如果性侵案和性別無關,那我們試著將性別調換一下:一個男生,喝醉倒在路邊,他被女性、甚至男性性侵的機率有多高?我不太確定,但至少絕對比喝醉路倒的女性被性侵的機率低很多。(補充:依據衛福部2014年統計資料,性侵案被害人85%為女性,15%為男性。)

這並不是因為女性性慾比較低(事實上女性在生理構造上絕對能比男性更加倍地享受性事),也不是因為對男性有性趣的男性性慾比較低(以愛滋汙名的程度來看,我想男同性戀慾望過剩這點應該也算是某種社會共識了)。

而是因為女性從小被教導要尊重別人的身體。而且男性也被教導要尊重男性的身體。即使這具男性身體沒有意識,女性和男性都不太會去侵犯他。

那為什麼男性不用尊重女性的身體?為什麼男性會認為有意識/行為檢點的女性身體或許需要尊重,但失去意識/行為不檢的女性身體則不需尊重,可以供人褻玩?

這就是性別不平等下的觀念問題及教育問題。因為一直以來,各種長輩平輩、家庭社會、以及喜歡檢討被害人的親朋網友們都告訴我們:女生的身體,是一種可以攻略/侵犯的對象。只要她沒有保護好自己,被趁機性交是難免的。(男性會想性侵她,也是難免的。)

這些性別不平等的觀念、檢討被害人的言論,正是助長性犯罪的溫床。也就是文旨所稱的強暴文化。

以上,我已盡量白話,並不帶激烈語氣,希望大家都能看懂,並且不要再落入強暴文化的陷阱裡。如果你還是看不懂,覺得檢討被害人沒有錯、你是一片善心、為什麼要背負共犯的污名。啊,那就請你行行好,離我遠一點吧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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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夏雪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